关于印发《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业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业竞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建筑大学
2016年3月8日
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业竞赛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自主创业意识与创造精神,提升学生创业能力,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创业竞赛,是指具有吉林建筑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参加,由权威机构组织的、经学校认定有参加价值且有必要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的创业竞赛。
第二章 竞赛级别与项目分类
第三条 国家级创业竞赛分为A、B、C三大类别。A类竞赛指由教育部主办的“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B类竞赛指“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由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影响广泛、业内权威性较高的全国性创业竞赛;C类竞赛指由全国性学会组织的各类创业竞赛。国际级、省级和校级各类创业竞赛参照国家级竞赛做相应分类。
第四条 根据创业竞赛内容和参赛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与学科专业联系密切的科技型创业项目和与专业无关联的传统型创业项目两种类型。
第五条 未列入竞赛分类中的其他竞赛,需要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研究确定,经批准后按相应类别档次执行。
第三章 组织单位
第六条 各级各类创业竞赛由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承办。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根据竞赛主办方的层次、竞赛的影响力、对学生创业能力锻炼程度及指导教师、学生精力投入及获奖情况,确定奖励办法,对参赛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八条 学生奖励办法
(一)奖励免修学分
凡参加国际级、国家级或省级竞赛并获奖的学生,根据竞赛类别、竞赛级别和获奖情况可申请免修相应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具体见下表:
免修学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附表《吉林建筑大学免修学分申请表》,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统计、审核名单,经确认后,由教务处执行。
(二)奖励创新创业学分
凡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或校级比赛,参与或获奖的学生给予创新创业学分相应奖励。
具体奖励学分见下表:
注:1. 凡报名并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或学校竞赛但未获奖的学生,奖励创新创业学分1分,只报名不参赛的学生不给予创新创业学分奖励。
2. 同一比赛、同一作品获多级奖励或跨年获高一级别奖项的,只按最高级别奖项奖励创新创业学分,不予累加。
(三)获奖学生考试成绩折算
1. 在省级及以上创业竞赛科技型创业项目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代表队主力队员,可根据比赛成绩对比赛学期三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以下公式折算,但最高不能超过95分。替补队员系数降一等。乘系数课程必须为理论课程或专业理论课程或与比赛项目相近的专业实践课程,三门课程总学分不超过6学分。记载成绩=考核成绩×R(系数)。
2. 按照获奖等级公布的竞赛,系数R取值按照《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参加竞赛课程成绩乘系数R取值表》执行(见下表)。表中未列入的竞赛,系数R取值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注:以代表队或组参赛的,在比赛前须确定主力队员或负责人。
3. 对于以组为单位参加的比赛,组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并在比赛前确定主力队员,超过3人的以3人计算。
4. 同一比赛、同一项目在不同学期参加的,学生可选择任一学期课程乘系数,若后一学期获奖系数小于前一学期,则后一学期的课程乘以前一学期获奖系数。
5. 同一比赛要由组织单位集中统一办理,办理时间为比赛成绩公布的下一学期前二周,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6. 参加培训和比赛学生的成绩处理由教务处按本规定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参加培训、比赛学生的考试成绩。
7. 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或课程成绩乘系数,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能两项同时兼选。同一学期参加多次竞赛系数R取最大值,不能重复计算;课程免修按获奖最高项申请一次,不能重复申请,免修课程成绩按85分计。同一作品获多级奖励,只计算最高级别奖励,不予累加。
(四)获奖学生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的赋分折算
1. 高年级学生参加全国性重要创业竞赛科技型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奖项,即可免做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获奖作品可替代毕业设计。获国家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替代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成绩为优秀等级(或计95分);获国家二、三等奖替代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成绩为良好等级(或计85分)。
2. 高年级学生一年内在两项(含两项)以上不同赛事中获得国家级奖项,替代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成绩按最高一级奖项替代成绩。
3. 参赛获奖学生对获奖替代毕业设计和毕业答辩成绩不满足,可自行做毕业设计,参加毕业答辩,取替代成绩或自行答辩成绩较高者为最终成绩。
(五)获奖学生考取本校硕士研究生奖励政策
对在全国性各类创业竞赛科技型创业项目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学生,通过本校硕士考试录取分数线,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其他奖励
对于在校级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荣誉证书,并在各项评奖评优工作中予以优先。
第九条 指导教师奖励办法
(一)在学校各类科研立项评审中,对参与指导学生创业竞赛科技型创业项目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创业竞赛科技型创业项目并获得奖项的,纳入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范围予以考核评价。
(三)参与指导学生创业竞赛科技型创业项目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师,根据排名获奖奖项可以充抵相应科研工作量。指导学生创业竞赛科技型创业项目获国际级奖项或国家特等奖的奖项,可以充抵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指导学生创业竞赛科技型创业项目获国家级一等奖的奖项,可以充抵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四)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A类创业竞赛获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B、C类创业竞赛获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学校作为创新创业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五)奖金奖励
1. 对参与指导学生创业竞赛并获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教师或团队,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次,给予奖金奖励(见下表):
3. 排名第1名的指导教师为指导团队负责人,负责比赛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奖金分配。2. 指导学生参赛同一作品获多级奖励或跨年获高一级别奖项的补奖金差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4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吉林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