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激励广大高校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我校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特设立“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每学期评选一次,奖励我校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个人。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范围: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创新创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每学期评选一次;
(二)创新创业奖学金获得者每人根据等级分别给予4000、2000、1000元现金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无不及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
(四)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并表现突出。
第六条 评审标准:原则上在全校范围内,以申报学生参评学期创新创业学分实践部分学分总分排序确定。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参加学科竞赛,成绩优异;参加重大科研项目,做出较大贡献;获得专利;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二)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独立或合伙注册公司或在高校创业孵化园、科技园创业;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且取得一定的成绩,参加学校组织各类创新创业培训且取得结业证书;
(四)创新创业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且无法律纠纷。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由个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与推荐;推荐对象需经学院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确定并排序。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根据各学院推荐情况,对推荐对象信息进行复核并排序,确定最终奖励对象。
第十条 拟奖励对象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为便于各学院培树典型,更好得发挥先进模范引导作用,在各学院推荐人选中创新创业学分实践学分总分最高且排名第一的学生至少给予三等奖学金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评选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学院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总结、《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汇总表》《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经学院审核盖章)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企业正常运营的相关佐证材料)、2000字以内个人总结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同志。
吉林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