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2024/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进程,进一步优化校园创新创业环境,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研究、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训、创业项目孵化等综合服务,保障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特修订《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 孵化园的运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创新思维,支持创业实践,促进成果转化。

第四条 孵化园以服务与管理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项目咨询、指导、评估、服务、孵化、成果推介”为主要工作内容,努力为学生搭建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条 入园创业团队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是创新创业孵化园的组织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的相关发展规划。

(二)健全和完善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制度。

(三)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的运行监督和检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下设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孵化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紧紧围绕创新创业孵化园工作目标,对创业团队和个人进行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二)受理入园创业项目的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创业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确保创业团队的合法经营。

(三)组织入园团队或个人签订入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管理和维护创新创业孵化园公共设施及仪器设备。

(五)组织、开展入园创业团队或个人的培训工作,协调各学院开展有专业特色的创业活动。

(六)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的对外宣传工作。

(七)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根据创业项目申报情况,聘请学校教学委员会相关专家组成创业项目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入园的创业项目进行遴选。

(二)对批准入园的创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确保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并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创业项目管理

第九条 申请入园的创业团队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吉林建筑大学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两年以内的学生),而且需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二)创业项目需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三)在工商、税务部门依法登记的经济实体优先考虑。

(四)科技创业、结合本专业创业可优先考虑。

(五)创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的记录。

(六)创业人员必须遵守创新创业孵化园相关管理制度。

(七)创新创业项目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良好的市场潜力,有完整的创新创业计划书,并具可操作性。

第十条 创业孵化项目的入驻与退出。

(一)入驻

1.创业孵化项目自愿申报,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公示一周,正式确定为入园孵化项目。

2.入园创业孵化项目与吉林建筑大学签订《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入驻协议书》。

(二)退出

1.创业孵化项目入园孵化期限一般为一年。运营情况良好、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如有需要,可在入园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延长驻园申请,经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适当延长驻园资格。如若接到通知后不按规按时退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有权将其所有物品进行处理,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自负。驻园超过两年以上的项目要向学校缴纳水、电、宽带、场地等基本费用。

2.入园孵化项目违反《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入驻协议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经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责令退出。

3. 入园创业孵化项目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经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双方终止合同,退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

4.驻园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占用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者,责令退出。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项目的管理。

(一)创业孵化项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创业孵化项目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创业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入园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项目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创业孵化项目的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事宜。


第四章 政策及服务

第十二条 入园孵化项目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孵化园为入驻项目提供办公场地、基本办公设施、网络服务等基础设施支持。

(二)免收水费、电费、宽带费,其它费用由创业孵化项目自行承担。

(三)创业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协助申请自主创业贷款。

(四)入园孵化项目运营情况良好及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帮助申请政府相关补贴。

(五)协助入园孵化项目办理各类证照,落实有关工商和财税优惠政策,提供财务和税务等办理的咨询服务。

(六)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项目评估、完善商业计划,提供项目推荐申报、市场营销、管理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协助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申请政府各类扶持资金。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要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规定,服从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安全防火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入园创业人员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园人员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负责人应确保内部设施和财务安全,严格遵守孵化园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校字(2015)01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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